德
。
为
进
一
步
贯
彻
公
司
诚
实
、
守
信
、
公
正
和
值
得
信
赖
的
基
本
原
则
,
我 们
制
定
了
本
商
业
行
为
与
道
德
规
范
(
“
规
范
”
)。
在
本 规
范
中
,
“
格
柏
”
、
“
公
司
”
、
“
我
们
”
、
“
你
”
和
“
我
们
的
”
一
词
被
用
来
指
代
整
个
公
司
及
其
中
的
每
个
人
以
及
代
表
格
柏
或
格 柏
组
织 任
何
部
分
的
任
何
人 。
我
们
的
规
范
旨
在
避
免
不
当
行
为
并
促
进
以
下
目
标
的
实
现
:
- 诚
实
和
道
德
的
行
为
;
- 避
免
利
益
冲
突
;
- 全
面
、
公
正
、
准
确
、
及
时
和
透
明
的
披
露
;
- 遵
守
适
用
的
政
府
法
律
、
法
规
和
规
定
;
- 对
于
违
反
规
范
及
时
的
内
部
报
告
;
和
- 遵
守
规
范
的
责
任
制
。
在
我
们
复
杂
的
工
作
环
境
中
,
我
们
经
常
会
面
临
具
有
挑
战
性
和
模
棱
两
可
的 问
题
。
我
们
有
责
任
以
有
纪
律
性
的
方
式
解
决
这
些
问
题
并
使
达
到
对
格
柏
、其
股
东
和
雇
员
而
言
正
确
的
结
果
得
以
实
现
。
在
下
一
节
中
我
们
将
讨
论 需
要 运
用
我
们
的
基
本
原
则
并
可
促
进
我
们
目
标
实
现
的
各
种
情
况
。
如
果
本
规
范 与
公
司
的
某
一
程
序
之
间
存
在
任
何
冲
突
,
你
应
向
公
司
法
律
部
咨
询
以
寻
求
指
导
。
本
规
范
并
非
是
关
于
公
司
所
期
望
实
现
标
准
的
唯
一
指
导
和
信
息
来
源
,但
是
本
规
范
应
作
为
公
司
其
它
政
策
和
指
导
方
针
的
基
石
。
此
外
,
本
规
范
并
非
是
也
不
旨
在
于
授
予
任
何
权
利
或
利
益
或
构
成
一
份
雇
佣
合
同
、
对
继
续
雇
佣
的
保
证
或
并
非
出
于
自
主
意
愿
的
雇
佣
。
本
公
司
保
留
在
任
何
时
候
基
于
任 何
原
因
修
改
、
变
更
或
终
止
本
规
范
或
其
所
依
赖
的
政
策
的
权
利
。
适
用
性
本
公
司
起
草
本
规
范
作
为
适
用
于
格
柏
的
董
事
、
高
级
职
员
、
经
理
和
代
表
(
在
本
规
范
中
合
称
为
“雇
员
”
)
的
全
球
性
指
导
方
针
以
培
育
公
司
内
部
浓
厚
的
职
业
道
德
氛
围
。
本
规
范
将
帮
助
你
理
解
何
为
适
当
的
行
为
以
及
帮助
你
作 出
正
确
决
定
。
我
们
的
董
事
会
、
高
级
管
理
层
以
及
所
有
格
柏
的
雇
员
和
代
表
必
须
负
责
符
合
最
高
标
准
的
诚
信
以
及
全
面
遵
守
影
响
我
们
商
业
行
为
的
规
定
和
政
策
。
你
对
本
规
范
的
个
人
承
诺
表
明
了
我
们
在
全
球
的
价
值
所
在
,
即 不
懈
致
力
于
提
高
股
东
价
值
,
向
客
户
提
供
最
高
品
质
的
产
品
,
向
格
柏
雇
员
提
供
成
长
的
机
会
以
及
履
行
我
们
作
为
全
球
社
会
成
员
的
责
任
。
个
人
责
任
本
规
范
本
身
并
不
保
证
行
为
的
道
德
性
。
格
柏
集
团
中
的
每
一
成
员
负
有
体
现
和
以
模
范
的
方
式
遵
守
道
德
行
为
的
个
人
责
任
。
格
柏
的
高
级
管
理
者
及
其
他
经
理
有
责
任
以
身
作
则
以
保
证
所
有
员
工
了
解
并
有
机
会
讨
论
对
于
本
规
范
的
实
际
运
用
。
每
位
员
工
都
有
义
务
对
可
能
表
现
为
违
法
或
不
道
德
行
为
的
情
形
保
持
警
惕
并
及
时
采
取
适
当
措
施
以
防
止
不
当
行
为
的
发
生
。
必
须
遵
守
所
有
适
用
的
政
府
法
律
、
法
规
、
规
定
和
本
规
范
。
如
果
你
未
能
遵
守
该
等
法
律
、
法
规
、
规
定
和
本
规
范
,
你
将
受
到
直
至
包
括
被
公
司
开
除
在
内
的
相
关
纪
律
处 分
,
并
视
情
况
可
能
受
到
民
事
和
刑
事
追
究
。
违
反
情
形
的
报
告
任
何
寻
求
建
议
、
提
出
意
见
或
报
告
不
当
行
为
的
个
人
均
应
遵
守
本
规
范
的
要
求
。
如
果
你
发
现
可
能
的
违
法
或
不
道
德
行为
,
你
应
根
据
公
司
之
“
举
报
处
理
政
策
”
所
规
定
的
程
序
向
你
的
经
理
或
向
如
公
司
法
律 部
等
负
责
遵
守
法
律
职 能
的
部
门
或
公
司
稽
核
董
事
报
告
。
如
果
你
希
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