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之
情
况保持
警
觉
并
及
时
采
取
妥
善
行
动 以
避
免
不
当
行
为
发
生
"
—
格
伯
科
技
公
司
商
业
行
为
与
道
德
规
范
为
使上
述
摘
自
于
格
伯
科
技
公
司
商
业
行
为
与
道
德
规
范
的
目
标
得
以
实
现
并
持
续
下
去,
公
司
董
事
会
审
计
和
财
务
委员
会
已
制
定
了下
述
程
序:(1)
收
悉
、
保
留
和
处
理
有
关
财
务
、
内
部
财
务
控
制
、
或
审
计
事
务
,
以
及
对
公
司
商
业
行
为
与
道
德
规
范
和
针
对
首
席
执
行
官
和
高
级
财
务
官
员
的
行
为
与
道
德
规
范
(
下
称
" 规
范
" )
的
声
称
违
反
的
投
诉
,
和
(2)
员
工
秘
密
或
匿
名
提
交
对
有
问
题
的
财
务
或
审
计
事
项
的
疑
虑。
公
司
审
计
和
财
务
委
员
会
将
监
察
对
所
有
投
诉
的
处
理
。
本
政
策
意
在
对 现
有
规
范
进
行
补
充
。
本
政
策
适
用
于
所
有
向
公
司
提
出
的
投
诉
。
在
现
实
可
行
时
,
员
工
应
与
他
们
的
管
理
层
就
疑
虑
进
行
讨
论。
但
公
司
认
识
到
由
于
疑
虑
有
时
涉
及
敏
感
的
问
题
,
有
人
会
觉
得
不
便
直
接
向
管
理
层
提
出
,而
以
秘
密
方
式
提
出
疑
虑
会
合
适。
本
政
策
也
为
能
够
提
起
该
等
秘 密
报
告
而
设
计。
范
围
这
些
程
序
有
关
违
反
公
司
规
范
的
任
何
投
诉
有
关
。
根
据
2002
年
萨
宾
斯
法
案
第
301
节
,
某
些
程
序
已
专
门
针
对
提
起
所
有
有
关
财
务
、
内
部
财
务
控
制
或
审
计
事
项
的
投
诉
而
设
计
,
包
括
员
工
秘
密
、
匿
名
地
提
起
对
有
问
题
的
财
务
或
审
计
事
项
的
投
诉
,
例
如
下
列
事
项
:
- 公
司
资
金
的
不
当
支
出
;
- 公
司
财
产
的
不
当
使
用
;
- 任
何
为
提
交
有
重
大
误
导
的
财
务
报
告
之
目
的
欺
骗
性
地
影
响
、
强
迫
、
操
纵
或
误
导
任
何
经
聘
用
从
事
公
司
财
务
报
告
审
计
的
独
立
公
共
或
注
册
会
计
师
的
行
为
;
- 销
毁
或
篡
改
任
何
记
录
、
文
件
或
有
形
物
件
,
意
在
阻
碍
一
项
待
决
或
拟
定
的
审
计
、
审
阅
或
联
邦
调
查
;
- 在
依
据
通
用
会
计
原
则
和
其
他
适
用
于
一
家
跨
国
性
的
在
美
国
公
开
上
市
公
司
的
所
有
监
管
要
求
记
录
和
保
存
财
务
记
录
时
进
行
欺
诈
或
有
意
出
错
;
- 非
全
面
公
正
地
报
告
公
司
的
财
务
状
况
、
经
营
成
果
或
现
金
流
;
或
- 公
司
内
部
财
务
控
制
体
系
未
得
到
充
分
遵
守
。
公
司
的
任
何
员
工
可
提
交
有
关
该
等
财
务
、
内
部
财
务
控
制
或
审
计
事
项
,
或
对
公
司
规
范
的
任
何
违
反
的
诚
意
投
诉
给
公
司
管
理
层
,
不
必
担
心
会
被
开
除
或
遭
到
任
何
种
类
的
报
复
。
报
告
投
诉
任
何
人
有
任
何
有
关
对
公
司
规
范
的
任
何
违
反,
特
别
是
关
于
任
何
财
务
、内
部
财
务
控
制
或
审
计
事
项
的
顾
虑
可
按
下
列
方
式
报
告:
互联网: www.ethicspoint.com
格伯内部网
电话:
员
工
保
密
热
线 @ 1-866-ETHICSP
(1-866-384-4277)
(美
国
之
外,参
照
张
贴
在
公
司
网站
上
的
国
际
电
话
号
码
单)
邮件: Gerber Scientific, Inc.
Office of the General Counsel
83 Gerber Road West
South Windsor, CT, USA 06074
(860)644-1551
或
Gerber Scientific, Inc.
Director, Corporate Audit
83 Gerber Road West
South Windsor, CT, USA 06074
(860)644-1551
投
诉
可
通
过
上
述
任
何
方
式
秘
密
或
匿
名
地
进
行
报
告
;
但
使
用
格
伯
内
部
网
/ 互
联
网
除
外,
因
其
使
用
的
防
火
墙
密
码
可
以
登
录
计
算
机
身
份
证
和
网
址
。
为
确
保
秘
密
和
匿
名
性
,
在
提
交
报
告
时
:
- 员
工
不
应
从
格
伯
内
部
网/互
联
网
登
录
www.ethicspoint.com
网
站
,
而
应
使
用
个
人
计
算
机
或
外
部
因
特
网
接
入。
- 给
员
工
保
密
热
线
的
电
话
应
从
公
司
外
拨
打
。
员
工
保
密
热
线
和
www.ethicspoint.com
是
由
第
三
方
的
人
员
操
控。放
置
在
www.ethicspoint.com
的
报
告
由
最
新
密
码
技
术
保
护
,
屏
幕
名
称
或
计
算 机
地
址
不
受
供
货
商
的
捕
捉
或
追
踪
。
供
货
商
无
法
生
成
或 保
留
与
IP
网
址
的
任
何
内
联
登
录
,
所
以
无
法
取
得
连
接
员
工
个
人
计
算
机
至
供
货
商
的
信
息
。
使
用
员
工
保
密
热
线
提
交
的
报
告
也
是
由
服
务
提
供
商
输
入
计
算
机
系
统
的
。
在
使
用
上
述
第
三
方
选
择
报
告
方
式
之
一
提
交
报
告
后
,提
交
报
告
之
人
将
被
要
求
设
立
一
密
码
并
收
到
一
份
系
统
生
成 的
报
告
键,
返
回 第
三
方
系
统
修
改
报
告
或
察
看
公
司
是
否
有
任
何
后
续
问
题
或
要
求
时
均
需
密
码
和
报
告
键
,
但
其
仍
然
维
持
匿
名
状
态
。
通
过
第
三
方
服
务
提
供
商
提
交
的
所
有
投
诉
报
告
均
将
传
送
到
公
司
审
计
主
任
处
,
那
些
要
求
匿
名
的
报
告
的
匿
名
性
会
得
到
保
留
。此
外
,
第
三
方
服
务
提
供
商
将
每
月
向
公
司
审
计
主
任
、
总
法
律
顾
问
、
公
司
董
事
会
董
事
长
、
以
及
董
事
会
审
计
和
财
务
委
员
会
主
任
提
交 其
收
到
的
投
诉
的
报
告
。
公
司
审
计
主
任
被
指
定
作
为
公
司
法
律
遵
守
方
面
的
执
行
官
,
将
负
责
审
阅
从
任
何
渠
道
提
交
的
所
有
投
诉
。
处
理
投
诉
旦
收
到
投
诉
,
公
司
审
计
主
任
将
确
定
投
诉
的
性
质
并
按
以
下
方
式
处
理
:
-
与
财
务
、
内
部
财
务
控
制
或
审
计
事
项
有
关
的
投
诉
将
转
交
给
审
计
和
财 务
委
员
会
主
席
。
审
计
和
财
务
委
员
会
可
将
与
财
务
、
内
部
财
务 控
制
或
审
计
事
项
有
关
的
投
诉
调
查
委
托
给
总
法
律
顾
问
、公
司
审
计
主
任
,
或
审
计
和
财
务
委
员
会
确
定
为合
适
的
该
等
其 他
人
员
处
理,
包
括
但
不
限
于
公
司
外
聘
法
律
顾
问
和
外
聘
审
计
师
。委
托
决
定
将
基
于
个
案
并
依
据
投
诉
的
性
质
和
重
要
程
度
作
出。
与
任
何
其
它
事
项
有
关
的
投
诉
将
由
公
司
审
计
主
任
审
查
。
如
果
公
司
审
计
主
任
认
为
投
诉
是
关
于
违
反
公
司
规
范
的
,
公
司
审
计
主
任
将
把
该
投
诉
转
交
给
总
法
律
顾
问
,
总
法
律
顾
问
可
以
同
样
方
式
将
投
诉
调
查
委
托
给
上
述
审
计
和
财
务
委
员
会
委
托
的
相
同
人
员。 计
和 财
务
委
员
会
作
出
另
作
决
定
外,
总
法
律
顾 问
将
监
督
任
何
该
等
调
查
。
公
司
审
计
主
任
认
为
与
违
反公
司
规
范
无
关
的
投
诉
将
被
转
交
到
合
适
的 公
司
内
部
部
门
去
解
决
。
调
查
任
何
投
诉
的
人
员
应
及
时
将
发
现
的
所
有
事
实
、
结
论
和
有
关
救
济
行
动
的
拟
定
建
议
(如
有
的
话
)
报
告
审
计
和
财
务
委
员
会
,
并
根
据
进
行
充
分
审
查
的
必
要
性
作
最
大
程
度
的
保
密
。
审
计
委
员
会
或
总
法
律
顾
问
(
如
适
用
的
话
)
认
为
必
要
时
应
采
取
及
时
和
适 当
的
纠
错
行
动
。
公
司
将
不
会
因
为
员
工
(i)
有
关
财
务
、
内
部
财
务
控
制
或
审
计为
员
工
(i)
有
关
财
务
、
内
部
财
务
控
制
或
审
计
事
项
作
出
的
诚
意
投
诉,
(ii)
有
关
任
何
违
反
公
司
规
范
的
诚
意
投
诉
,
或
(iii)
有
关
违
反
保
护
那
些
提
出
欺
诈
证
据
的
上
市
公
司
员
工
的
2002
年
萨
宾
斯
法
案
第
806
节
规
定
的
任
何
投
诉
而
将
员
工
开
除
、
降
职
、
停
职,
威
胁
、
骚
扰
或
以
任
何
方
式
在
雇
用
条
款
和
条
件
上
歧
视
该
员
工
。
投
诉
的
上
报
和
保
存
以
及
调
查
公
司
审
计
主
任
将
保
存
所
有
投
诉
留
档
,
跟
踪
投
诉
的
收
到
情
况、
调
查
和
解
决
,
并
定
期
制
作
综
述
报
告
给
审
计
和
财
务
委
员
会
。
所
有
投
诉
文
件
及
其
档
案
将
依 据
公
司
记
录
保
存
政
策
进
行
保
存
。
一
经
审
计
和
财
务
委
员
会
要
求
,
所
有
投
诉
文
件
将
提
交
给
该
委
员
会
。
June 2004 |